4118ccm云顶集团涉及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动力的雇佣成为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广泛存在
劳务派遣制度源于 20 世纪初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现在,世界相当多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一)基本数据。
1.分布行业较广。美国主要分布在服务业、制造业及零售批发业。日本利用派遣的主要行业为金融、保险、信息通讯、不动产、制造业。英国主要集中在服务、公务、教育、保健、流通、宾馆、银行、金融、保险等行业。德国主要集中在非熟练岗位、技术岗位、机械制造业,并将劳务派遣分为商业性派遣和非商业性派遣。法国使用派遣的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服务业及建筑业。
2.男女参半,青年人占较大比例。
3.派遣期限以短期为主。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态度。
世界主要国家对于劳务派遣的立法态度,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劳务派遣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没有全国层面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另一类国家的立法经历了从禁止到严格管制,再到逐步放松的过程,其代表是日本和欧盟一些国家。
(三)世界主要国家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措施。
一是事先规制,采取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制度辅以保障金制度。二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范围及期限的限制。三是反就业歧视,平等待遇的规范。四是关于信息报告制度。五是设立特别监管制度。六是促进行业自律。七是其他可资参考的规制手段。
(四)劳务派遣法制的比较与借鉴。
1.成文法主导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采用制定法立法模式规制劳务派遣的国家数量较多。在德国,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是《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将派遣单位作为立法规制的出发点和主要对象,明确其市场准入标准,设置完善的派遣行为规范,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避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建立派遣单位营业许可证制度;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权予以保护。同时,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以劳动基准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列举。在日本,根据《确保劳动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劳工就业条件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界定了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限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
2.判例法主导模式。判例法则以美国为例。在州法层面上,对于劳务派遣的管制较为宽松,全美 50 个州中,仅有 9 个州的法律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在正式营业前向州政府进行登记,多数州的立法都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合同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做出约定,体现了较强的事人意思自治色彩。就联邦法而言,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关系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通过共同雇主理论的引入,解决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问题,限制劳务派遣的过度发展。
3.国际劳动立法模式。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97 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中,劳务派遣单位被视为私营就业机构,它通过集中力量在某个特定行业或者面向某个职业群体开展业务,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精细的服务,从而补充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不足。公约主张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等营就业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验带来的启示
在理清法理的基础上,敬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定,加重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规定,能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方面。
1.设立规制。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监管非常重要,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只有雇员租赁企业向主管机关提交已经履行了雇员租赁企业所有有关支付薪水、薪水税、工伤保险以及雇员福利支付义务的凭证后,主管机关才能颁发雇员租赁企业的初次或后续的许可。这种做法有利于主管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持续性的监管,有利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维护。我国可以借鉴该种做法,引入年度审查制度。
2.运营规制。劳务派遣机构成立后的运营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及派遣机构社会功能的实现。德国、日本就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详细列举,这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在一些高级行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于劳动者自身特定的职业素养,更有能力保护自己,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会更小;反之,出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会更大。
3.退出机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市场主体所有的生产经营的风险,经营不善退出市场的,因其涉及雇佣劳动者的权益,对社会安定的影响较大,故而规范劳务派遣机构退出机制,能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协议内容。
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派遣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码,用工单位机构名称、派遣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开始及终止时间、休息时间、延长工时、休假、请假、轮班制之换班相关事宜、安全卫生相关事宜、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指挥监督事项、福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