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为了能防止出现天津劳务外包被确认为劳务派遣,进而致使企业担负法律纠纷。企业务必规范劳务外包的用人方式,务必严格区划发包方与承包单位的监管界限,与此同时要注意下列三点常见问题:外包协议中应防止出现企业与承包单位职工具备监管关系的条文,即全部协议书对“人”的监管涉及到越低就越好,不可以承诺职位数目、回绝用人权、出勤及考核处罚权等,不然有可能会确认企业存有直接用人监管,致使企业還是要担负责任。
需确定的是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为承包单位,在和天津劳务外包企业合作过程中,不可以出現其他“委托发放工资”、“转交工资”、“承包单位委托支付劳务报酬”等相近条文或协议书。在外包协议中还能够确定承诺“总工作量”、“服务花费打包”、“加工产品数量”等清算方式,防止出现按人头结算的条文。
在相同条件下,還是建议企业最好不要选择有劳务派遣的外包企业做为承包单位,以减低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劳务派遣”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