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儿所指的退回,就是指劳务派遣劳动法律关系中,因出现定的事由,由用人企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企业,由天津劳务派遣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对被派遣员工再派遣或分配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书但要在这儿确切指出的是,怀孕并不是用人企业还可以将女性员工退回至劳务派遣企业的合理合法依据。
尽管劳动法中并沒有确切的法律法规进行表明,但相结合劳动法第42条和第65条的明文规定,大家可以得知用人企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天津劳务派遣企业的依据只可以是:员工存有比较严重过失,及其生病或非工受伤在明文规定的诊疗满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任务,也不可以从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任务,通过培训或調整岗位以后,依然不可以担任工作任务:
所以说,怀孕并不是法定依据,用人企业不可以以怀孕为由将员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