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A通过劳务派遣企业B招录劳动者C到企业工作。在劳务派遣期内,C通过虚假发票报销。企业财务发现后,通过其主管与C进行了沟通。C本人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手写了检讨书。A企业依据三方劳务派遣协议及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C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用工关系,将其退回B企业。但是C在被退回到B企业后,B企业没有经过任何的程序,直接以C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最终,仲裁委认定B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外资企业A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相对于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在普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同一的。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仅仅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所以在责任承担上,用工单位相对较轻,而此时劳务派遣企业承担了用人单位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外资企业A系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B系用人单位。A与劳动者C之间是用工关系,而B与C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B属于法律上的用人单位。A在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下,将C退回用人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B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程序上的相关要求,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劳务派遣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上存在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依照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A作为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律师建议用工单位要选择那些劳动关系管理规范、流程清晰,尤其是对员工离职有相应机制的劳务派遣企业。只有这样,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才会更加省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选择特慧,让您放心.